红土资产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2016-11-30 00:00:00 红土资产


红土资产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揭示书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红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此提示投资者在签署《红土资产套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前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一、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以及其他备查文件,确保投资者对本基金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并对其签署该等法律文件并加入本基金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认识,独立自主做出是否签署该等文件的决定。  

二、本私募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 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指引1号》”)中“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合同约定管理人根据“基金的投资”章节约定的止损机制对基金进行平仓导致基金自行终止的,无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其他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仍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因《格式指引1号》中还有一些具体细节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故基金管理人对相应内容做出了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对投资者的实际权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不在此详细列出,请投资者在签署基金合同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

(二) 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均不保证本私募基金投资人获得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因此,本私募基金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中等风险等级]的合格投资者。  

(三) 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私募基金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但由于证券卖出时间和价格的不确定性,私募基金可能不能及时止损,本私募基金终止时的份额净值有可能远低于止损线。

(四) 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产品或管理人自身进行交易,管理人确认其已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确认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五) 基金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有可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该等变更不一定与投资者意愿一致,投资者可能面临本合同条款变更的风险。

(六) 本私募基金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本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将相应提前终止或延长,投资者面临无法按预期获得收益或无法按意愿退出投资的风险。

(七) 基金募集失败风险  

如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并向投资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及相应的利息。

(八) 基金未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未能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从而导致本基金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九) B类份额委托人退出受限的风险

本基金仅在管理人与A类份额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开放日开放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在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故B类份额委托人将面临在投资期内无法按意愿退出的风险,极端情形下仅在基金终止时才可以退出。

(十) 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本基金仅在管理人与A类份额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只能在管理人与A类份额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取得投资收益,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极端情形下仅在基金终止时才可以取得投资收益;且若存续期内净值发生波动或出现亏损,投资者在基金终止时可能面临净值回撤甚至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十一) 投资标的相关风险

1. 投资于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投资于债券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本私募基金将投资于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无论管理人是否出于投机目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等特征,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较高的风险;

(2) 管理人并非期货交易所会员,以期货交易所会员(即期货经纪人)之客户的身份参与期货交易,可能存在因期货经纪人违规经营、管理疏忽、资金能力出现问题等原因而导致本私募基金蒙受损失;

(3) 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本私募基金可能因保证金不足而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进而可能给本私募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本私募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除接受本私募基金委托外,还可能同时接受其他主体的委托,本私募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发生保证金不足时将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等措施,而这种不足不一定是本私募基金的保证金不足造成的,还可能是上述交易所会员进行其他主体的委托操作所造成的,但即便如此本私募基金也可能因此受到重大损失;为及时缴纳保证金,本私募基金可能紧急变现部分私募基金财产,在上述情况下,该部分私募基金财产的变现可能并非以最优价格进行,从而造成本私募基金的损失。本私募基金及本私募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可能被实行强制结算,一旦本私募基金或本私募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被强制结算、可能给本私募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4)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杠杆性的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私募基金所投资期货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本私募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5)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私募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私募基金将面临期货合约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6) 相关交易所可能对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或套利实行额度管理,本私募基金如拟进行某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能因无法申请额度或无法及时获得额度而不能开展相关交易;

(7) 相比于其他交易品种,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交易可能更加频繁,频繁操作将可能增加管理人、期货经纪人等相关方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存在操作风险。

4. 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标的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规则的适用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效率和收益。例如,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所以存在即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投资标的也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交易适用的特殊业务规则,投资标的需遵守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也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  

(3) 港股通目前的特殊业务规则所产生的相关风险。港股通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适用于港股通的相关特殊业务规则可能影响投资标的的投资,例如:信托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发生异常情况,信托计划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取得的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卖出但不得行权;对于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红股,由于中国结算的结算处理需要一定时间,投资标的获得的现金红利将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获得的红股可卖出首日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交易日。  

(4) 投资标的限制:投资标的通过港股通可以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范围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标的将不得再行买入。  

(5) 投资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投资标的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该当日投资标的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 汇率风险: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信托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在参考汇率与实际结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尤其是极端情况下离岸人民币市场发生汇率大幅度波动时,有可能出现结算汇率劣于参考汇率的结果,投资标的的投资收益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7) 通信故障风险: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标的将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清算风险:因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标的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标的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标的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而导致投资标的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标的受到损害的情况。  

5.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申明书上述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外,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作为股指期货合约标的的股票指数受股票交易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给股指期货的投资来带风险。

6. 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申明书上述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外,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1) 为进行国债期货的交割,投资者需要提供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可交割国债,如管理人未能在国债期货合约到期前进行平仓,则需要购入/接受相关的可交割国债以满足交割的需求,或者需要以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甚至有可能因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而需要支付额外的违约金/补偿金等;

(2) 国债期货的合约标的为国债,与以较综合性的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相比,以国债合约作为合约标的的国债期货的价格更容易受市场部分投资者或某一市场消息的影响而发生价格或持续或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给国债期货的投资来带风险。

7. 投资于期权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申明书上述提示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外,投资于期权,还存在以下特别风险:

(1) 期权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所投资期权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私募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如本私募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如本私募基金选择不执行期权则本私募基金可能损失权利金/期权费及相应的时间成本,如本私募基金选择执行期权则可能因为不利行情因素导致本私募基金投资遭受损失;如本私募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卖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期权合约买方往往选择不执行期权,本私募基金可能由于所持期权价格受不利行情影响而产生较大的损失。

8. 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对单一技术、核心技术人员、大客户等经营要素依赖程度较高,其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每股净收益等财务指标远低于上市公司,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大;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目前存在投资门槛较高、参与者不足等问题,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因此本私募基金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价格波动较大,交易量较小,本私募基金所持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最终退出价格往往与某个估值日的股票价格偏离较大,进而导致本私募基金在存续期内的估值未必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本私募基金资产的价值;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上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基于披露的信息对挂牌公司了解有限。

9.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理产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该等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如出现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或未勤勉尽责进行投资管理等情形,将对本私募基金的收益甚至本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 法律和政策风险

1. 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政府对金融市场、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基金财产安全及收益。  

2. 本基金可能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监管机关禁止或限制本基金项下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等原因无法成立或运作。  

3. 目前尚未出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不排除将来有关部门要求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缴纳额外税负的风险。  

(十三) 市场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以及市场的波动等,均可能影响本基金收益的实现,从而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  

(十四) 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十五)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本基金所投资项目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如期足额收回投资并对投资者进行分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十六) 收益率波动风险  

本基金财产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既有盈利的预期,亦存在亏损的可能。而且,如基金到期时,资产尚未变现,亦无法进行现金清算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七) 信用风险  

本基金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的正常履行。其间牵涉的合同当事人较多,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管理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也不保证投资者将不因任一方之违约而减少收益。  

(十八) 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范围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十九) 托管风险  

如托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二十)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如外包服务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外包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外包职责,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二十一)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例如IT系统故障等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募集机构、外包服务机构、托管人等。  

(二十二) 管理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风险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而不能继续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职责,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三) 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十四)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特别提示:  

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投资者交付的投资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项下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仅适合具有【中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申购,份额持有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人郑重申明如下:  

(一) 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 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 本基金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仅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中等】的合格投资者。管理人或托管人对本基金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投资者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份额,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并应对认购资金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五) 投资者应已就签署及履行基金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如适用)规定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六)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约定或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七) 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且谨慎地做出是否签署的决策。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上签字,即表明:  

1. 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以及所有备查文件,了解本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且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 管理人/托管人已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基金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管理人/托管人责任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八)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为【B类】,份额金额【100万份】,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为【  100 】万元。  

 

 

 

投资者确认: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中“私募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中“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中“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机构投资者经办员(签字):

日期:2016年11月23日  

 

 

募集机构(盖章):红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